入职仅4天迟到2次被公司解雇的案件中,法院认为,虽然劳动者存在迟到行为,但公司在劳动者入职仅4天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审查其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以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。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遵循比例原则,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。